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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248和249,热门问题解答在这里

来源:食品安全网    作者:柳五   时间:2022-01-11 17:14   阅读量:12621   

  总署2021年第103号公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3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明确了哪些要点吧!

 

  提问&解答

 

  问题1: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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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址(请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index.html

 

  问题2:境外生产企业如何提交注册申请?

 

  答:

 

  除相关境外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提交,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www.singlewindow.cn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不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方式分为两种: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系统账号,由海关总署予以分配。

 

  2.企业申请注册。《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

 

  详细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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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在哪里查询?

 

  答:

 

  登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问题4:进口申报需要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吗?

 

  答:

 

  需要。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问题5:《管理办法》中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适用要求是按照进口日期还是生产日期?

 

  答:

 

  按照生产日期。《注册规定》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以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

 

  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问题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多长?

 

  答:

 

  5年。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

 

  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问题7: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收费吗?

 

  答: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政策

 

  ▲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

 

  ▲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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